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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 举办第九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

作者:系统管理员编辑: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30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记者 谢紫薇)10月29日,文法与经济学院第九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在模拟法庭举行。文法与经济学院副院长彭惠青,李敏老师出席本次报告会并担任评委。本次论文学术报告会以研究生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以促进学科交流,倡导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

报告会由6名研究生分别进行演讲。公共管理专业的张亚菲就目前大学生兼职现状为大家带来题为《武汉地区在校大学生兼职满意度调查与探析?》的报告。她认为,在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的时代背景下,提升大学生兼职满意度,让更多大学生利用学习之余的时间参与到兼职工作中来,对于缓解阶段性用工荒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调查报告中,薪水不够高、工作繁琐辛苦、距离远成为影响大学生兼职满意度的三个重要因素。张亚菲在最后提出了三点建议,即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高校学工处应为兼职大学生搭建发展平台以及大学生应理性看待兼职。

科技哲学专业的曾杰就“孝道”问题在当代社会的意义进行探讨。他说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变化,“孝”的观念日趋淡化,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科学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反思和肯定“孝”德观念的合理部分,吸收其精华,剔除其封建糟粕,使之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新型家庭关系服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的张芳则针对自首制度为大家深入阐述。她认为,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的不断研究和反思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都要求我们对自首制度进一步修补与完善。对此,张芳提出两点立法建议,一是增设亲告罪自首制度,她?认为亲告罪自首有其特殊性,适用的犯罪是特定的,仅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知的对象也是特定的,限于刑法规定的有告诉权的人。二是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同时也包括单位。既然单位具有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也就应肯定单位对其所犯罪行进行自首的能力,因此刑法规定的自首主体也应将单位纳入其中。

彭惠青、李敏对本场学术论文报告会作出点评,她们认为研究生在论文选题方面应当越窄越好,选题如果过大会造成论文太全面无重点的结果。研究生要做好学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辛苦和困难在所难免,但是只要努力去做,找到自己感兴趣的选题,一定能够愉快的达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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